安全审计管理制度是指一套规范、系统、科学的制度体系,用于指导和约束安全审计工作的开展,保障安全审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安全审计工作的效率。该制度通常包括安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审计流程、审计方法、审计结果应用等方面的规定。以下是有关于安全审计管理制度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审计管理制度1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内审工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定,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学校每学期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校长室。
三、审计原则: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会计部门经办的经济活动进行校内审计。
四、审计范围:
学校财务运行情况、食堂财务运行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基建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审计内容与方法:
1、检查学校既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尤其是否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出,强化学校财务计划管理。
2、查明学校财产(含各种设备)的核算范围是否健全、完善,查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3、检查学校是否有违反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及铺张浪费与不正之风的行为。
4、重点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原始凭证的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学校使用的内部管理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计要求:
1、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掌握政策、实事求是。
3、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如实向校长室汇报。
安全审计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第四条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第五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为邮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维护寄递用户信息安全。
第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及本规定,防止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考核。
第九条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企业应当在加盟协议中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被加盟人与加盟人的安全责任。加盟人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时,被加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寄递用户信息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联系方式,接受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受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委托提供寄递服务的,在与委托方签订协议时,应当订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信息使用范围和方式、信息交换安全保护措施、信息泄露责任划分等内容。
第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委托第三方录入寄递用户信息的,应当确认其具有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订立信息安全保障条款,明确责任划分。第三方发生信息安全事故导致寄递用户信息泄露、丢失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未经法律明确授权或者用户书面同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将其掌握的寄递用户信息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调阅、检查寄递详情单实物及电子信息档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于突发的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报告邮政管理部门,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三章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详情单管理,对空白寄递详情单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对号段进行全程跟踪,形成跟踪记录。
第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出邮件(快件)处理、存放场地,严禁无关人员接触、翻阅邮件(快件),防止寄递详情单实物信息(以下简称实物信息)在处理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优化寄递处理流程,减少接触实物信息的处理环节和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防止实物信息在寄递过程中泄露。
第二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控设备,安排具有专门技术和技能的人员,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实物信息处理进行安全监控。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封闭管理,确定集中存放地,及时回收寄递详情单妥善保管。设立、变更集中存放地,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集中存放地设专人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存储安全。
第二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查询管理制度。内部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应当确保档案完整无损,并做好查阅登记,不得私自携带离开存放地。
第二十六条寄递详情单实物档案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期限保存。保存期满后,由企业进行集中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严禁丢弃或者贩卖。
第二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实物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进行定期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信息安全隐患。
第四章寄递详情单电子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寄递服务用户信息相关信息系统和网络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架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安全区域,实现各安全区域之间有效隔离,并具有防范、监控和阻断来自内部和外部网络攻击破坏的能力。
第三十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病毒软件、硬件,确保信息系统和网络具有防范计算机病毒的能力,防止恶意代码破坏信息系统和网络,避免信息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构建信息系统和网络,应当避免使用信息系统和网络供应商提供的默认密码、安全参数,并对通过开放公共网络传输的寄递用户信息采取加密措施,严格审查并监控对信息系统、网络设备的远程访问。
第三十二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采购计算机软件、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其安全责任,以及在发生信息安全事件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调查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安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权限管理,基于权限最小化和权限分离原则,向从业人员分配满足工作需要的最小操作权限和可访问的最小信息范围。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和数据库的管理,使网络管理人员仅具有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库、网络运行维护和优化的权限。网络管理人员的维护操作须经安全管理员授权,并受到安全审计员的监控和审计。
第三十五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密码管理,使用高安全级别密码策略,定期更换密码,禁止将密码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电子信息的存储安全管理,包括:
(一)使用独立物理区域存储寄递用户信息,禁止非授权人员进出该区域;
(二)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寄递用户信息;
(三)确保安全使用、保管和处置存有寄递用户信息的计算机、移动设备和移动存储介质。明确管理数据存储设备、介质的负责人,建立设备、介质使用和借用登记制度,限制设备输出接口的使用。存储设备和介质报废的,应当及时删除其中的寄递用户信息数据,并销毁硬件。
第三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寄递用户信息的应用安全管理,对所有批量导出、复制、销毁用户个人信息的操作进行审查,并采取防泄密措施,同时记录进行操作的人员、时间、地点和事项,留作信息安全审计依据。
第三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对离岗人员的信息安全审计,及时删除或者禁用离岗人员系统账户。
第三十九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与市场相关主体的信息系统安全互联技术规则,对存储寄递服务信息的信息系统实行接入审查,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障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
(三)对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四)监督、指导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寄递用户信息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六)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寄递用户信息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知识的宣传,强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信息安全管理意识,提高用户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认识。
第四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建立信息管理体系,收集、分析与信息安全有关的各类信息。
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邮政行业寄递用户信息安全情况,并根据需要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国家安全、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建立和执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信息安全保护行为,防范信息安全风险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发现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存在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权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涉案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拒不配合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泄露寄递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提供寄递用户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在行业内通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违反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行为、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况。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布上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寄递用户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损毁,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五十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寄递用户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玩忽职守,依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审计管理制度3
第一章 工作职责安排
第一条 安全审计员的职责是: 1.制定信息安全审计的范围和日程; 2.管理具体的审计过程;
3.分析审计结果并提出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改进意见;
4.召开审计启动会议和审计总结会议; 5.向主管领导汇报审计的结果及建议; 6.为相关人员提供审计培训。
第二条 评审员由审计负责人指派,协助主评审员进行评审,其职责是:
1.准备审计清单; 2.实施审计过程; 3.完成审计报告;
4.提交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 5.审查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第三条 受审员来自相关部门,其职责是: 1.配合评审员的审计工作; 2.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 3.提交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报告。
第二章 审计计划的制订
第四条 审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目的; 2.审计的范围; 3.审计的准则; 4.审计的时间;
5.主要参与人员及分工情况。第五条 制定审计计划应考虑以下因素: 1.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涵盖所有部门的审计; 2.当进行重大变更后(如架构、业务方向等),需要进行一次涵盖所有部门的审计。
第三章 安全审计实施
第六条 审计的准备:
1.评审员需事先了解审计范围相关的安全策略、标准和程序;
2.准备审计清单,其内容主要包括: 1)需要访问的人员和调查的问题; 2)需要查看的文档和记录(包括日志); 3)需要现场查看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七条 在进行实际审计前,召开启动会议,其内容主要包括:
1.评审员与受审员一起确认审计计划和所采用的审计方式,如在审计的内容上有异议,受审员应提出声明(例如:限制可访问的人员、可调查的系统等); 2.向受审员说明审计通过抽查的方式来进行。第八条 审计方式包括面谈、现场检查、文档的审查、记录(包括日志)的审查。
第九条 评审员应详细记录审计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在审计记录中应包含下列信息:
1.审计的时间;
2.被审计的部门和人员; 3.审计的主题 ; 4.观察到的违规现象;
5.相关的文档和记录,比如操作手册、备份记录、操作员日志、软件许可证、培训记录等; 6.审计参考的文档,比如策略、标准和程序等; 7.参考所涉及的标准条款; 8.审计结果的初步总结。
第十条 如怀疑与相关安全标准有不符合项的情况,审计员应记录所观察到的详细信息(如在何处、何时,所涉及的人员、事项,和具体的情况等)并描述其为什么不符合。关于不符合的情况应与受审员达成共识。
第十一条 在每项审计结束时应准备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
1.审计的范围;
2.审计所覆盖的安全领域; 3.审计结果的总结;
4.不符合项,不符合项的具体描述和相关证据; 5.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十二条 不符合项是指与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产生不符合项可能是由于与相关的规定不一致,包括:
1.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2.信息安全策略; 3.相关标准和程序; 4.相关法律条款; 5.本单位的相关规定;
6.任何其它在客户合同中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不符合项可以细分为“主要”或“次要”。如果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此不符合项应被分类为 “主要”的:
1.会导致系统、程序或控制措施整体失效; 2.操作过程没有形成标准的文档;
3.累计多个同一类型的“次要”不符合项; 4.对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未授权变更。
如果所发现的不符合项属于个别事件,此不符合项将被分类为 “次要”的,例如:
1.未标识信息安全分类的文档; 2.没有被管理层审阅的事故报告; 3.不完整的变更记录; 4.不完整的机房进出记录。
第十四条 造成不符合项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其文档化的标准和程序与信息安全策略不一致; 2.实际的操作与文档化的标准和程序要求不一致; 3.实际的操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 安全审计汇报
第十五条 召开审计总结会议。应总结汇报以下内容: 1.审计的目标和范围; 2.审计的时间; 3.参与审计的人员;
4.审计报告(包括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5.提交审计报告的副本供受审员参考。第十六条 在总结会议上,受审员应阐述任何疑问。
第五章 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十七条 纠正和预防措施应该包括问题描述、根本原因、应急措施(可选)、纠正措施以及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受审员必须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计划。
第十九条 受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员提交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报告。
第六章 审计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状况
第二十条 评审员应在受审员提交报告的3个月内,审计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包括:面谈、现场检查、文档的审查以及记录(包括日志)的审查。
第二十二条 评审员根据受审员提交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报告,收集、记录和审查相关证据。
第七章 审计结果的审阅
第二十三条 安全审计员应审阅和分析所有审计结果。第二十四条 受审员的领导在审阅审计结果时,应分析的事件包括审计计划、此次审计结果和上次审计结果的比较、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某某单位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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