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调研报告”是指针对某一立法项目,在立法机关或立法机构的委托下,由调研小组或团队进行的深入、全面、系统的调研活动,并将调研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该报告主要对立法项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为立法机关或立法机构提供参考和依据,以推动立法项目的进展和完善。以下是有关于立法调研报告的有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立法调研报告1
为做好耕地占用税立法研究工作,根据中省市《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立法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财政局联合地税局、国土局对我县耕地占用税及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耕地占用税是以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一次性征收的税种,也是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促使单位和个人尽量少占耕地、节约耕地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县根据中省市《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原由县财政部门(包括乡镇财政所、城关契税所)征收管理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自3月15日起改由县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与工业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占用耕地的规模不断扩大,加强和完善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性和紧迫性。耕地占用税采用地区差别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差别税额,我县适用税率为18元/平方米。耕地占用税全部留县,20—(1-7)实际入库2215万元。
二、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征税对象概念模糊。
1.《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中“耕地”概念与土地管理部门对“耕地”的概念解释有出入,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口径,园地、林地、草地、废弃地、撂荒地、滩涂等均按非耕地管理;而税务机关解释的“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地、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间作地、已垦滩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废弃地、撂荒地等。由于对耕地赋予的概念不同,纳税人认知模糊,增加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的难度。
2.条例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但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与国土部门对土地性质“基本农田”与“非基本农田”界定存在分歧。
(二)部分纳税主体难以界定
1.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但在实际工作中建设用地都通过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农用地转用文件中未列明建设用地,用地申请人为县级人政府,按照规定,纳税人就确定为县级人政府,这给税款的征收、管理、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和不确定性。
2.税务机关征收工作中有一部分遗留问题无从解决:如土地几经转让后,现该宗土地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出让予现有人,该宗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因年代久远无法追缴。
(三)部分计税依据的确定存在分歧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但实际中,有时还有受托代占的情况,这种情况虽然在相关文件中已经给了补充规定,但还是会让纳税人误解,给确定具体税额造成不便。
(四)宣传不力,征管工作没能做到家喻户晓。当前,在耕地占用税方面的宣传工作上还明显滞后,无论是在宣传经费投入、宣传报道及人员安排,抑或相关部门协税主动性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一些用地单位对该税种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拒交、拖欠税款现象时有发生,主动申报纳税更是无从谈起。
三、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情况
农用地转用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获得批准后,将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我县农用地转用环节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土地局将出让金按三块管理,一是支付给农民的征地补偿和地面附着物补偿,二是代收和代缴的各项费用,三是土地出让收益金
四、国土部门农用地转审批和实际工地流程
(一)农用地转审批程序
1.拟订申报。市、县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批次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2.审查批准。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政府审查。同级人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并将审查所需的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报有批准权的人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3.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二)供地流程:
1.取得政府批复。
2.实施土地征收工作。
3.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
4.地价评估。
5.政府批准出让方案。
6.实施招拍挂程序。
7.签订出让合同。
五、耕地占用税立法建议
(一)明确纳税人
1.以立法形式明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土地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土地属于国有;《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实际占有使用耕地者不缴纳耕地占用税,而将耕地变为非耕地者才缴纳耕地占用税,从而导致几乎所有占有使用耕地(含承包耕地)者认为耕地属于个人私有。建议凡占有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与农用地转审批流程合理衔接,确定实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政府作为纳税人的不正常现象,这样既符合耕地占用税的立法目的,也便于税收征管。
(二)改变征收环节
凡涉及土地招、拍、挂的土地,把耕地占用税包含在土地出让金中,将耕地占用税和出让金及其他规费分离各自入库,明确纳税人,以便地税机关征收。
(三)调整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不应以人均耕地面积来确定征税标准,而应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作为标准来确定征税标准,做到与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类别相衔接,与经济发展状况相衔接,有利于公平税收负担,做强县域经济发展速度。
(四)征管工作流程与部门配合
1.建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给税务部门提供各种占地资料,在有关单位申请使用土地时,应与税务部门一同到现场对用地数量、用途和类别等进行勘察与评定,确定其应征税额,将土地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传递规定为法定义务,此外,还应加强与银行、公检法等方面的配合。对纳税人欠的税款、滞纳金经催缴无效后,征管机关可开具扣缴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扣缴;动用司法手段打击各种偷、逃、抗税行为,有效发挥税收强制性作用,保证税款应收尽收。我县实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后,取得了明显成效。
2.在土地使用证和相关文书上登载耕地占用税的缴纳及免税情况,实行终身跟踪,并规定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相关合同、文书无效,无耕地占用税登载信息的土地使用证无效。
立法调研报告2
深圳市中医药立法的调研报告
中医药是我国卫生事业的重要特色,也是中华民族5000年灿烂文化的丰碑。岭南中医药历史悠久,源远流长,群众基础良好。在国家和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的正确指导下和XX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有关部、委、办、局的大力支持下以及XX市卫生、中医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中医药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中医资源配置有较大投入,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中医科教工作成绩斐然,中医行业管理力度加大,基础内涵建设得到夯实,中医应急医疗救治体系、管理体制改革、医德医风建设都取得了显著成效,整体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部分指标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
1.中医立法的背景
为了使我市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根据中医立法工作计划安排,20xx年1月11日至18日,市卫生局与市法制办联合组成调研小组,就我市中医事业发展现状、存在哪些法律障碍、立法需规范哪些法律关系等问题,采取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在市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道如下。
2.市内调研的基本情况
在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期间,各层面的中医从业人员均一致认为我市中医立法十分必要且非常急迫,就我市中医发展的现状、立法应解决的问题畅所欲言地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想法,为《深圳经济特区中医事业发展条例》的起草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和起草思路。
3.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2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不足现有的中医药资源和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市民对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目前我市仅有3个区设有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也只有XX区有1家,且规模很小,仅30张病床。各区中医药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严重存在,作为深圳面积第一大区的XX区,至今无一家中医院。
3.3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人员编制及构成比例不合理医院人员编制少,留不住人才,且现有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有的中医院中医师的比例甚至低于西医师。
3.4中医医疗收费过低许多治疗效果很好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与之相符的价值体现,如中医手法复位骨折治疗费仅几十元钱,而如果进行手术治疗其医疗费少则上千元,多则上万元,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医院及中医师就放弃中医最传统的简、便、验的治疗方法而选择西医疗法,从而导致中医西化。
3.5适宜的中医医疗技术得不到医疗保险政策的支持由于中医的自身特点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而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却是重治疗轻预防,住院标准一直以西医为标准,使得许多具有中医住院治疗征象的病人无法收入院,白白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此外,许多适宜的效果良好的中医治疗方法(如中药熏蒸、耳穴按压等疗效极佳的中医技术等),被误认为保健方法,不列入医疗保险记帐范围,从而制约了中医的发展。
3.6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如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医医疗事故鉴定、中医师的继续教育、中医科研课题评审、中医医疗质量评估等,没有体现中医药特色,没有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
3.7现行的对中医药制剂的管理,阻碍了中医药的发展我国目前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利于对中医药制剂的保护和利用。对中医药的秘方、偏方和验方的管理、利用和对院内制剂的管理没有体现中医药的传统特色。
3.8假中医、中医推拿、针灸减肥充斥市场目前,社会上许多无牌中医师、针灸推拿按摩减肥,街头巷尾处处可见,在水疗和按摩保健中心等非法的医疗机构中也处处可见,大多是没有资格的人员也在从事中医推拿、按摩、针灸等医疗活动,且假医假药假广告的泛滥,已严重败坏了中医的声誉,更使中医技术贬值。
3.9中医管理体系不完善,人力不足市卫生局中医处是我市唯一中医机构的行政管理处室,定编5人,目前到位2人,无论从制定政策法规、宏观管理,还是具体中医执法等正常管理工作,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则,各区卫生局没有设立中医科,个别区卫生局学中医专业的科员尚未配备,影响中医事业的发展。
3.10科研机构分散,绩效差目前,我市有两所中医药研机构,市中医药研究所挂靠市中医院,几乎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市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所挂靠市第二人民医院,硬件软件建设都受到牵制,难于发挥较好作用。
立法调研报告3
2013年9月我在本市进行了“城管问题”调查。本次调查以商贩、城管、群众为主要对象,调查的四个部分分别是:违章者问题、群众问题、执法人员问题。
一、调查的目的、意义以及调查方法
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城管与商贩的矛盾日益突出,商贩对社会,对政府的抱
怨,城管的无奈。欲通过此次调查,了解具体情况。本次调查以走访调查形式为主,走访了新世纪广场和府后街,还有从化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的街口中队,调查了商贩20人,群众20人,城管执法人员10人,通过调查,了解了商贩、城管看法及其总体状况,
二、调查的基本情况
1、商贩问题。
25%的商贩认为政府没有设立更多的流动商贩摆卖的场所,让小商贩能有一个安稳赚钱生活的地方;25%的商贩是本来有铺位的,但是由于在多处公共场所出现的“走鬼”太多,削弱的有铺位的商人的竞争,所以他们也不得不降低自身的市容意识,也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当上“走鬼”;50%的商贩多数来自外地,觉得自身条件有限,生活困难,无法支付起昂贵的铺租,工商税收等等的费用,所以只能选择当“走鬼”。
2、群众问题。
50%的群众认为那些商贩都是可以同情的,只要不过分影响市民的生活;25%的群众认为无所谓,只要买东西方便,便宜;25%的群众认为执法人员管理力度不够强硬,反对商贩乱摆卖,影响市民的生活,还有影响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
3、城管执法问题。
50%的执法人员觉得城管在传统媒体和网络出现大量有关城管的负面新闻,增大了执困难;50%执法执法人员认为政治顽固的商贩不止只靠城管部门,应该得到政府重视,能够多能其他执法部门联合执法,才能得到更大的政治商贩
效果。
三、解决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城管大概是发展中的中国城市一道独特的景观,它身上所体现出来的反差和矛盾实在太大。一方面城市管理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纠正城市生活中的种种不规范,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符合我们的需要;另一方面,城管暴力执法的新闻不绝于耳,城管工作给一些弱势群体所带来的伤痛无法忽视。作为这种矛盾的反映,城管在传统媒体和网络上呈现出不同的两种形象,在更贴近日常生活的传统媒体上,我们往往看到的是为清除某种城市顽症,城管英勇出击之类新闻,而在网络上则充斥着暴力执法之类的负面新闻,网络舆论呈一边倒的声讨势态。
任何一种公共管理行为中大概都存在某种程度的对立和矛盾,因为公共管理
意味着对人们行为的规范。但是,中国的城市管理却始终遭到诟病,惹人非议,这究竟是什么原因?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开始了此次社会实践。通过与城管队员和小商小贩这矛盾双方的接触,我们也更深入的了解和理解了这个矛盾的根源所在。
关于城管的负面报道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城管执法中的方法问
题,比如暴力执法;另一个方面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损害。执法方式的问题反映了城管的行为缺乏约束,虽然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并不仅限于城管部门,但在如此强的舆论压力面前城管仍然如此凶猛,只能说明城管工作中所面对的领域的确存在尖锐的矛盾,以致它不得不以如此激烈的方式体现出来。那么这是谁与谁之间的矛盾,是一种什么样的矛盾呢?
城管的执法对象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社会成员,通过了解,我们才知道
其实城管的执法对象是分散于各种群体和行业中的,并不仅仅只是针对那些违规商贩。若是人们把城管工作做一个全面地评价,可能也不会招致现在这样的一片骂声。但显然人们忽略了这一种情形,舆论所针对的,是城管工作对于弱势群体的不利。也就是说城管工作的那些目标,与弱势群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冲突。但是我们也了解到,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政府制定的,而不是城管部门单方面的决定。那么,政府作为公共机构,应该完成符合社会利益的职能,做到以人为本,其公共管理行为的受益人应该是大多数社会成员,但在这里,城市管理工作的结果在不同的社会群体间产生了差异。
我们知道:城市管理的目的是维持城市高效、协调运行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
挥。城市管理的水平最终要体现在管理的效益上,即是否以最低的社会和经济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整合城市资源,实现城市高效、协调运转和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所以其实,城市管理的目标不仅符合人们生活中的需要,一般也是发达国家城市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验,我们不会认为这些目标有什么问题,这是社会对城市管理工作存在客观需求。那么,是否是弱势群体自身的问题,比如素质问题,导致了这个矛盾呢?我们在调查的过程中,确实感受到了某些小商贩的文明程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提高,但是,站在弱势群体的立场上,良好的生活环境并非不是他们的追求,而是在各种需要之间,生存的需要压倒了其它目标,因为生存压力太大,他们宁愿放弃其它目标,仅为维持微薄的收入而劳作。而因为城市人口密集的特点,这种生活状态必然会影响他人的生活,因此形成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一种矛盾。这种贫富矛盾却因为城市管理这一活动而外化了,激化了。
作为公共机构的政府,本应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处理各种矛盾而存在,
但在城市生活环境问题上,富人们对高质量的城市环境的追求进入了其政策目标中,而弱势群体的需要和要求却未在其视野中,以致政府的城市管理政策符合了一部分人的需要却形成对另一部分人的限制。为完成政府的行政目标,城管部门必须把弱势群体作为了其执法对象,矛盾出现在了城管和弱势群体之间,在穷人与富人之间的一种矛盾则被隐藏。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其中也存在难以回避的穷人与富人对于公共环境的要求
之间的矛盾,但问题从城管工作中体现出来,并变得如此严重,却是由政府政策中的存在的问题造成。提高城市公共环境水平应该成为公共政策的一个目标,但影响城市环境的一个主要因素是贫富分化,为解决环境问题,这个方面同样应该进入政府的政策目标中。而单独来看,解决贫富分化问题本身构成一个重要的行政目标,并且它在政府政策中的重要性更远高于城市环境目标,如果政府在这个方面能够作得很好,穷人们并不需要在生存压力下放弃对居住环境的追求,城市环境问题就不会是现在这样人为的结果,也不需要我们的城管如此“英勇”。
城市管理政策产生于社会成员生活的需要,但这个社会成员是指所有生活在
城市的人,而不是一部分人。人们的生活状况由他们的收支状况决定,因此城市居民的收支水平也决定了他们对城市环境的要求,政府关于城市环境的政策目标
首先不应脱离大多数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一个城市的环境状况更多地受到低收入居民生活状况的影响,政府针对城市环境的政策,应该着重于影响城市环境水平的那部分人的生活,利用公共财政为低收入阶层提供生活方便,从而更多地把他们的生活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并且减小其影响公共环境的可能。对于担负公共职能的政府来说,这才是解决问题应有的姿态。
具体来说,我认为解决城市环境问题需要制定以下政策:
一、需要以公共用地而非商业用地的形式,提供更多的城市土地给穷人们,而不是在发展城市经济的名义下来让商业用地蚕食穷人们的生存空间;
二、政府应该通过公共财政提供大众化的公共设施;
三、通过行政手段来培养适合低收入者的市场,比如用工市场、二手交易市场、大众化的娱乐和服务市场等等,以整体提高低入阶层的平均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等等。
可以看到,这些措施意味着公共政策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从属于市场经济环境中政府二次分配职能的一个部分。然而从目前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上我们却看到,经济发展、GDP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点,资本的控制者、决定经济发展的投资商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座上宾,城市形象的重要性远高于城市居民的实际生活,这种情形下,期待城市管理政策上有一个根本的改变,大概还不太现实。
所以,目前我们只能从城管工作的具体方面来逐步改变这种状况。在调查中
我们发现每个城管办公室都挂有廉政建设的标语,它们应该成为城管执法的一种常态,代替现存的一种“以暴制暴”的错误观念。推广“温情执法”的执法形式
1树立以人为本观念,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归宿,满足人
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依靠人民开展城市管理。
2树立系统管理观念,立足于城市的整体和全局,从城市和其发展环境的关系,选择城市发展方向和道路,把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
3树立法治观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治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4还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依据经济规律,运用经济杠杆影响管理对象的利益,调节其行为。运用法律方法,规范利益主体的行
为,调节各种利益关系。
5还要积极引进现代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并广泛运用于城市管理各个领域和过程,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能。要变管理为服务,真心实意为人民着想,实实在在地为人民办事。这次实践活动结束了,但我们对于社会的关注与思考应该从现在开始,并且要一直坚持和深入下去,以大学生的热情与知识为社会的发展而努力,让学习在社会中继续与完善。
从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城街中队行政执法人员廉政建设“十不准”
一、不准单独执勤,严禁粗暴执勤。
二、不准擅自设立罚款项目,改变罚款标准,严禁越权执法。
三、不准有意刁难或者勒索被管理者和服务对象,严禁索贿受贿。
四、不准以任何借口要求违章者为个人提供方便,严禁以权谋私、借钱、借
物、压价购物、装修、旅游、接受宴请等。
五、不准截留和私分罚设物品。
六、不准将资金以及领导的住址、电话号码告诉违章者。
七、不准发现违章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为违章者说情。
八、不准借公务活动节诶受礼金礼品,索要赞助。
九、不准利用职权参加经商活动或者为亲戚、朋友拉关系,搞经商活动。
十、不准参加迷信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七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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